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84号
原告:任克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沙河子广场北。
法定代表人:矫庆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会,男,汉族,该院副院长,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克民与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以下简称精神病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4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克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李耀和
审 判 员 经为民
审 判 员 靳学堂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