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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84号

任克民与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任克民,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84号

原告:任克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沙河子广场北。

法定代表人:矫庆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会,男,汉族,该院副院长,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克民与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以下简称精神病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4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克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李耀和

审 判 员  经为民

审 判 员  靳学堂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