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6号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6号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福。

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价值56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价值56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毅

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

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