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6号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福。
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价值56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价值56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毅
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
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