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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21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花、王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保明,王雪平,闫保中,刘艳灵,黄文学,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21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职务: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闫保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王雪平,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闫保中,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刘艳灵,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黄文学,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王丽,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保明、王雪平、闫保中、刘艳灵、黄文学、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