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湖北亨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法定代表人潘书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林,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湖北亨坤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孙林拒绝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孙林价值3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熊六虎以其自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1010**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亨坤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孙林价值300000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
二、对案外人熊六虎提供担保的自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1010**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中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