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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441号

邵智兵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邵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441号罪犯邵智兵。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智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邵智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邵智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智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郜 源 安

代理

审判员 陈   晶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