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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执字第37号

尤德清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德清,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尤德清。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4)济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3766元(纠纷款1179373元,执行费143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牛 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