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尤德清。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4)济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3766元(纠纷款1179373元,执行费143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牛 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