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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19号

李海军与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美沃百货公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军,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美沃百货公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海军。被告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9号第2栋第5层503,组织机构代码559868986。法定代表人方俊亮。被告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美沃百货公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9号第2栋第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28799。法定代表人方俊亮。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二被告出售过期商品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为过期商品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燕文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