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海军。被告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9号第2栋第5层503,组织机构代码559868986。法定代表人方俊亮。被告深圳市美沃商贸有限公司美沃百货公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9号第2栋第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28799。法定代表人方俊亮。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二被告出售过期商品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为过期商品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燕文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