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680号
原告:卢凤喜,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2101031957********)
被告:沈阳市无线电十六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喜与被告沈阳市无线电十六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凤喜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边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