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指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周岩。被执行人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大云,董事长。周岩与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淄仲执字第63号】。为便于执行,现将该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淄博仲裁委员(2014)淄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洪胜
审 判 员 赵盛国
代理
审判员 邢 菲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