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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执指字第55号

周岩与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岩,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指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周岩。被执行人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大云,董事长。周岩与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淄仲执字第63号】。为便于执行,现将该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淄博仲裁委员(2014)淄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洪胜

审 判 员  赵盛国

代理

审判员  邢 菲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