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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08号

王书成与邹秀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成,邹秀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0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书成,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邹秀正,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成与被执行人邹秀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款12207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永杰

审判员  徐 鹏

审判员  周会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初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