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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113号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彭世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