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彭世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彭世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