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29号申请人沧县人口和��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徐国恒。被执行人王福丽。本院在执行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国恒、王福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张官屯(2014)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世林
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