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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229号

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徐国恒、王福丽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国恒,王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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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29号申请人沧县人口和��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徐国恒。被执行人王福丽。本院在执行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国恒、王福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张官屯(2014)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世林

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