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095—7。法定代表人焦志强,局长被执行人孙国斌,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与孙国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国斌罚款100000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国斌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全部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飞辉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耿创幸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腊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