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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885号

严红梅与罗清华、严懂华、崔菊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清华,严红梅,严懂华,崔菊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885号申请执行人罗清华,居民。申请执行人严红梅,居民。被执行人严懂华,居民。被执行人崔菊美,居民。申请执行人罗清华、严红梅与被执行人严懂华、崔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冻结存款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3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懂华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冻结了严懂华的工资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瑞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