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民二初字第135号

赵跃兰与周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跃兰,周千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赵跃兰,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千里,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跃兰与被告周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跃兰以与被告周千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赵跃兰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跃兰负担。

审 判 员  陈亚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