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赵跃兰,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千里,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跃兰与被告周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跃兰以与被告周千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赵跃兰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跃兰负担。
审 判 员 陈亚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