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包惠平,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祥,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俊军,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春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肖春林,该门诊部院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材料,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原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作出的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武汉春林门诊部于2011年2月26日为孕妇邓红玲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实施手术的人员为朱霞,手术诊疗收入为3800元。武汉春林门诊部已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未设置妇(产)科科目,朱霞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春林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超出登记的科目范围,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38万元;2、罚款人民币2.6万元;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24号行政判决书、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员会(通知)武昌文(2013)13号《中共武昌区委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武昌区机构和职能调整的通知》、武汉市武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武昌编字(2013)24号《武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员会(通知)武昌文(2013)13号《中共武昌区委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武昌区机构和职能调整的通知》、武汉市武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武昌编字(2013)24号《武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能证明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7日组建的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武昌区卫生局的行政职能,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原武昌区卫生局作出的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原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夏建铭
审 判 员 杨冠华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