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650号
申请人:王志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高红军,男,现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傅启星,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田飞,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郑元刚,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王志华与被申请人高红军、傅启星、田飞、郑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华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红军、傅启星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鲁NXXX**号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1万元,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鲁N6XX**号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1万元,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三、查封被申请人傅启星名下的鲁NUXX**号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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