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亓丰会因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亓丰会名下鲁S×××××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