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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中刑执字第1172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杨清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杨清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1172号罪犯杨清仁,男,纳西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杨清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杨清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仁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谢旭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