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金某。
法定代理人:邱某甲,系原告金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贵宝。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经批准缓交),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