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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1920号

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金某。

法定代理人:邱某甲,系原告金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贵宝。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经批准缓交),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