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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民终字第206号

杨炎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张国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杨炎林,张国明,陈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号。

诉讼代表人:尤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永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炎林。

委托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国明。

原审

被告:陈子平。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炎林、原审被告张国明、陈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炎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