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山
代理
审判员 刘国生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