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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1067号

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山

代理

审判员  刘国生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