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唐振发。
被告:刘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振发、刘政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详细住所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信息不明确,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志会
审判员 张海涛
审判员 刘福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