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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168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振发、刘政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唐振发,刘政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唐振发。

被告:刘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振发、刘政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详细住所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信息不明确,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志会

审判员  张海涛

审判员  刘福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