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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保字第915号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与杜洋、王利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杜洋,王利娜,王延青,杨晓娟,贾艳君,王恒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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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915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86号。负责人薛洪涛,行长。被申请人杜洋。被申请人王利娜。被申请人王延青。被申请人杨晓娟。被申请人贾艳君。被申请人王恒娟。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杜洋、王利娜、王延青、杨晓娟、贾艳君、王恒娟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杜洋、王利娜、王延青、杨晓娟、贾艳君、王恒娟价值5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洪 展

审判员 王 建 军

审判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 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