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921号罪犯黄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包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止。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潘常青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