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郭晓洲,孝义铝矿职工。
被执行人:田云珺。
被执行人:田丽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田云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晓洲借款本金40000元。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50元由田云珺承担。被执行人田丽娟对田云珺借款40000元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田云珺、田丽娟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田云珺、田丽娟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雅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