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民保字第09882号

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北京正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保字第09882号提交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胡曰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正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0号(住宅)楼2701室。法定代表人马洪伟。申请人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正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正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可

审 判 员  万 波

代理

审判员  褚晓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