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703号罪犯葛于安,男,48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泰姜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于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葛于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葛于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葛于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于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朱其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