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张国亮,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骏,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元,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91元,由原告张国亮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