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乐。
委托代理人:高彬。
委托代理人:方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仕化。
委托代理人:林德洧。
委托代理人:黄少群。
原审
第三人:陈善玉。
原审
第三人:陈忠弟。
原审
第三人:黄国昌。
原审
第三人:陈善灿。
原审
第三人:陈昭慧。
原审
第三人:陈义深。
原审
第三人:陈义阔。
原审
第三人:陈玲玲。
原审
第三人:陈义静。
原审
第三人:黄碎雷。
原审
第三人:杨环。
原审
第三人:杨仁杰。
原审
第三人:苏彭云。
原审
第三人:陈义建。
原审
第三人:陈义锦。
上诉人陈永乐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杨仁杰已于2013年11月23日死亡,原审对该事实未予以查明,仍将杨仁杰列为第三人进行审理,且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进行宣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63元,退还上诉人陈永乐。
审 判 长 李 佩
代理
审判员 黄百隆
代理
审判员 柯丽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