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178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组织机构代码740539060。
负责人:裘子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敏慧,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丽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