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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22号

原告于海明与被告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明,吴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22号

原告:于海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莹,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于海明与被告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婷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袁玲、

人民陪审员张志锋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于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袁 玲

人民陪审员  张志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