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22号
原告:于海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莹,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于海明与被告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婷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袁玲、
人民陪审员张志锋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于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袁 玲
人民陪审员 张志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