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67号申请人董某,农民。被执行人石某,农民。本院在执行董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婚生男孩董举阳,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占国
审判员 王彦民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