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4)禹法保字第382号申请人尚成彬,男,汉族,成年,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佳禾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国,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生,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尚成彬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名下165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劲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