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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425号

方苏娴与王小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方苏娴,王小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方苏娴。委托代理人周旭,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春,(交通大厦)。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苏娴诉被告王小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

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