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方苏娴。委托代理人周旭,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春,(交通大厦)。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苏娴诉被告王小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
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