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龙民初字第1300号

耿彦中诉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彦中,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耿彦中,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少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修,任董事长。被告洛阳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彦中诉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彦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彦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君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