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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4号

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与叶露芳、申剑智凯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叶露芳,申剑智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露芳。被执行人申剑智凯,1978年1月18日出。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叶露芳、申剑智凯给付租金232518.9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露芳存款170766.24元,案件余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象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