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委托代理人:黄子谦。
被告:刘建强。
被告:张学娟。
被告:李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