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廖开栋。被执行人彭香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