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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94号

廖开栋与彭香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廖开栋。被执行人彭香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