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林鸿飞,男,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XXX,女,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志达,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XXX、林志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林志达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XXX、林志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