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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171号

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171号原告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辉,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陈宇,男,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马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