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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00822号

王佰芝与管运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佰芝,管运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王佰芝。被执行人管运平。担保人常宏。担保人周国喜。本院在执行王佰芝与管运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担保人常宏、周国喜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管运平向法院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管运平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管运平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担保人常宏、周国喜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佰芝承担执行款80000元的给付责任。担保人常宏、周国喜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佰芝清偿债务8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金生

代理

审判员  孙绍军

代理

审判员  刘静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