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6943号罪犯刘高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4)慈刑初字第14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高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高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3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高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高全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高全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杨宏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