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1576号罪犯崔跃华,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跃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裁定将罪犯崔跃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跃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崔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跃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新柱
审判员 向艳萍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