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