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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费执字第230号

朱印英与刘兵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印英,刘兵,康广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费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朱印英,女,42岁,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康广泰,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1999)费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兵、康广泰及各被执行人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