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3501号罪犯杨光新,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马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马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新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对罪犯杨光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杨光新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杨光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新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止。罪犯杨光新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丽萍
审 判 员 刘招银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