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胡兴现,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裁定将罪犯胡兴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胡兴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兴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兴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兴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殷忠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