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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2292号

王兆琨诉张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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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东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