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东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珊
王兆琨诉张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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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东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