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28号
原告:张江平,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沙河市,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赵利臣,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靳爱芹,系原告妻子。
被告:沙河市十里亭镇十里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郑振入,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江平诉被告沙河市十里亭镇十里亭村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江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张江平承担。
审判员 付伟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